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1. 基本方针

本公司是一家处理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的信息服务企业。在公司从事业务的所有人员均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置于业务运营的最重要位置,时刻认识到其责任并努力进行保护。同时,我们郑重声明,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通过准确且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所有个人信息,以回应各方信赖。

2. 个人信息的获取与利用

本公司在明确使用目的后获取个人信息,不会通过本人不易识别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仅限于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目的将在《个人信息管理台账》上明示,并由处理个人信息的各部门的部门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负责设立并实施防止超出使用目的范围的确认程序。
此外,为避免超出使用目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公司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3. 个人信息的管理与保护

我们将严格管理个人信息,除已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外,不会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数据。同时,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损毁,我们将规定并实施安全管理措施。设立并实施预防问题发生的程序,万一发生问题时,将迅速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的纠正措施。
此外,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本公司可能会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受托方。委托时,将选择能够妥善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方,并就必要事项达成协议,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4. 法令·规范的遵守

本公司将遵守在处理本公司持有的所有个人信息方面适用的法令、国家制定的指南及其他规范。

5. 咨询·投诉的应对

本公司针对所持有个人信息的咨询或投诉,将完善受理和应对的体制与程序,并迅速予以应对。
(个人信息相关投诉·咨询窗口 株式会社Unibridge Media)
〒380-0823 长野县长野市南千岁1-3-7 Ivy Square 5F
Email : info-m@unibridge.jp
TEL:026-219-3155

6.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制及机制的持续改进

本公司将持续改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为安全管理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所持有个人数据的妥善处理,本公司基于以下内部规定开展工作。

1. 基本方针

本公司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以满足隐私标志的审查标准,完善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令和指南的体制,并设立了个人信息相关咨询窗口。

2. 个人数据处理相关规则的制定

关于个人数据的处理,我们制定并在《个人信息保护规程》中运用了基于获取、利用、保存、提供、委托、废弃等各阶段风险的安全管理措施(下述4项安全管理措施)。

3. 组织性安全管理措施

由最高管理层任命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以下简称PMS)的总负责人,管理个人信息的妥善处理。此外,各部门及基地的负责人负责管理日常业务中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妥善处理,同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各部门及基地的自主运营确认,致力于安全管理,包括检查是否存在泄露等风险。

4. 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在日常业务中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包括高管、正式员工、兼职/临时工等),每年实施一次适当的PMS教育。此外,根据新软件漏洞及网络攻击受害报道等,通过公司内部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漏洞应对方法及针对网络攻击的遵守事项等(必要时会听取专业机构的建议)。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保密协议等,在入职及离职时签订承诺书,并在就业规则中设定类似规定,以提高意识。

5. 物理性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处理记载有个人信息的文件的部门及基地的建筑物,实施进出室管理记录,限制未经许可的外部人员进入。此外,制定了关于远程办公时将移动设备带回家使用的规则,通过前述教育等进行周知,并通过定期运营确认检查其处理状况(包括设备故障等)。

6. 技术性安全管理措施

处理个人信息的移动设备仅限于公司出借的设备。在设备故障等不得已的情况下,会准备替代机应对,禁止使用个人拥有的移动设备。存储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在专用服务器上按部门/基地设置访问权限,即使是公司员工也无法处理未经授权的电子数据。此外,伴随人事调动、入职、离职的访问权限变更、添加、删除,会在任命下达的同时及时进行。

7.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

本公司不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对于部分使用的云服务,已确认其为国内运营商且在境内设有服务器(签约时确认),并在每年的受托方再评估中予以确认。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关于所持有个人数据事项的公布等"及JIS Q 15001:2017 3.4.4.3"关于所持有个人数据事项的周知等",公布以下事项。但是,本公司不考虑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定义的除外条件的"所持有个人数据"(指除将在1年内政令规定期间(6个月)内删除的数据以外的数据),无论持有天数长短,均公布以下事项。

1. 经营者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

株式会社Unibridge Media
〒380-0823 长野县长野市南千岁1-3-7 Ivy Square 5F
代表董事社长 高山 恒孝

2.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职务、所属部门及联系方式

管理者姓名: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所属部门:株式会社Unibridge Media 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TEL 026-219-3155

3. 所持有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包括非部分公开对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1) 直接从本人处通过书面等(包括通过主页、电子邮件等方式。下称"书面")获取个人信息时的使用目的

客户信息 为了向希望使用招聘网站、人才介绍、招聘支援服务的客户提供服务及信息等、代行招聘业务、发送邮件杂志、实施问卷调查、应征活动、监测等、发送礼品 公开
股东信息 为了信息公开、发送分发资料、联系 公开
交易方信息 为了进行人才介绍及招聘支援相关的联系、应对咨询·事务联系、接受订单业务、请求支付业务 公开
员工信息 为了员工的人事劳务管理、业务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 公开
招聘应聘者相关信息 为了联系招聘应聘者及管理本公司的招聘业务 公开
咨询者信息 为了应对咨询信息 公开

(2) 直接从本人处以书面以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时的使用目的

客户信息 接受客户委托,从招聘网站(Rikunabi、Mynavi等)获取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仅用于符合各网站会员协议的使用目的。 公开

直接通过书面获取个人信息时,将逐次明示使用目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4. 将个人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时的相关事项

5.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及业务需要,可能会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届时,将选择能够妥善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方。

6. 提供个人信息的自愿性及不提供时对本人产生的结果

本人可自愿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若未能提供必要信息,可能无法享受本公司的服务。

7. 关于响应个人信息披露等请求的程序

关于对本公司自身个人信息的披露等(通知使用目的、披露、内容更正·追加·删除、停止使用或删除、停止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第三方提供记录),可向本公司咨询窗口提出申请。届时,本公司将在确认申请人为本人后,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应对。关于披露等申请的详情,请参阅后述"关于响应披露等请求的程序"。

8. 关于个人相关信息的使用

本公司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改善便利性等,会使用追踪系统(如Cookie、Web Beacon等)。通过追踪系统收集的客户行为历史、日志信息等(下称"个人相关信息")由本公司或追踪系统服务提供商(下称"服务提供商")获取,并用于服务相关分析、根据客户个人相关信息投放广告。提供给服务提供商的个人相关信息将受到服务提供商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管理。此外,个人相关信息绝不包含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若希望停止提供个人相关信息(选择退出),请访问以下选择退出页面,按照既定步骤进行设置。但停止提供后,可能会对本公司服务内容产生限制或导致无法使用。

9. 关于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

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是指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获得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定的团体,旨在通过处理对象个人信息的投诉、向对象事业者提供信息等,确保个人信息的妥善处理。本公司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已作为对象事业者注册于经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定的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一般财团法人日本信息经济社会推进协会"。该协会受理关于对象事业者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与咨询。

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名称:一般财团法人日本信息经济社会推进协会
投诉解决申请处:隐私标志推进中心 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事务局
地址:〒106-0032 东京都港区六本木一丁目9-9 六本木First Building内
电话号码: 03-5860-7565 0120-700-779

【咨询窗口】
关于所持有个人数据的披露等请求、以及个人信息相关的咨询、投诉,请通过以下窗口受理。
〒380-0823 长野县长野市南千岁1-3-7 Ivy Square 5F
株式会社Unibridge Media
电子邮件地址:info-m@unibridge.jp
TEL:026-219-3155(受理时间 9:00~18:00※)
※周六·周日、节假日、年末年初、黄金周期间,将于下一个营业日以后处理。

关于响应披露等请求的程序

关于"所持有个人数据",对于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通知使用目的、披露、内容更正、追加或删除、停止使用、删除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的请求,我们将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通过以下程序予以应对。关于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格,请通过邮件索取。

1. 披露等请求的申请处

请将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所需文件及手续费一并邮寄至以下地址提出披露等请求。

株式会社Unibridge Media 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380-0823 长野县长野市南千岁1-3-7 Ivy Square 5F
TEL:026-219-3155 e-mail:info-m@unibridge.jp

2. 提出披露等请求时需提交的文件

提出披露等请求("披露等请求")时,请填写(1)申请书中的所有规定事项,并与(2)一同邮寄提交。

3. 代理人提出披露等请求的情况

若提出披露等请求者为代理人,除需提交第2项的(1)文件外,还需附上以下3.(1)中任一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复印件及3.(2)中任一证明代理人本人身份的文件复印件。

4. 披露等请求申请的手续费及征收方法

仅在通知使用目的或披露请求的情况下,每次请求收取以下金额(含本公司回邮费)。请在邮寄申请文件时附上相应金额的邮政定额汇票。
手续费金额:1,000日元

5. 对披露等请求申请的答复方法

原则上,将以书面形式(挂号信邮寄)回复至申请书上记载的本人地址。
◇伴随披露等请求申请而获取的个人信息,仅在应对披露等请求申请的必要范围内使用。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无法响应披露等请求申请。届时将通知您该情况及理由。此外,请注意,即使不予披露,亦需缴纳手续费,敬请知悉。
1 - 无法确认本人或代理人身份时
2 - 规定的申请文件不齐全时
3 - 可能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权益时
4 - 可能对本公司业务的正常实施造成显著妨碍时
5 - 违反法令时

制定日:令和 7年 10月1日